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
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
定义与概述
挪用资金罪,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进行非法活动的,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、进行营利活动的,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,而职务侵占罪,则是指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的行为。
犯罪主体与主观方面
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,包括国家机关、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,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,即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用的心理态度。
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则是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,包括私营公司、外资企业等,主观方面同样表现为故意,即明知是本单位财物而故意占为己有的心理态度。
犯罪客体与客观方面
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,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的行为。
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,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的行为。
定罪与量刑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,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根据挪用的数额和用途来确定,如果挪用的数额较小,且未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,一般会被认定为情节较轻,处罚较轻,如果挪用的数额巨大,或者进行了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,则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,处罚较重。
职务侵占罪的量刑同样根据侵占的数额来确定,如果侵占的数额较小,一般会被认定为情节较轻,处罚较轻,如果侵占的数额巨大,则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,处罚较重。
案例分析
以某公司财务人员李某为例,李某在担任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期间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公司资金50万元挪用于个人购买股票,李某的行为既违反了公司规定,也触犯了法律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,李某的行为属于挪用资金罪,法院最终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十万元。
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,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在定义、犯罪主体、主观方面、犯罪客体、客观方面以及定罪量刑等方面存在差异,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、企业等单位的人员都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,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,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,应该依法进行严厉打击,维护社会公平正义。